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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31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5年 10月 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公司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下列人员和机构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按相关要求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统一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在董事会领
    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统一协调和操作;
    (二)真实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所表述的事
    项与事实相符;
    (三)准确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
    确反映客观实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完整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
    整、文件格式完备,不应有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的重大遗漏;
    (五)合法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须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六)及时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应在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七)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公司
    证券交易所所有市场参与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单独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处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臵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统一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统一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董事的职责:
    (一)公司及其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监事的职责:
    (一)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公司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
    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总裁办公会等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递交其要求的文件,并组织完成其布臵的任务。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子公司负责人的职责: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中规定的交易或重大事件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确保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参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责任:
    (一)公司控股、参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公司控股、参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其已完
    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所持公司股权的变动与质押事项、资产重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的责任。
    第十六条总部各部门的职责:
    公司总部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及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职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报告摘要。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或知悉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
    进行审计的;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规定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需予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需要对外进行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按照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节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四条本节所涉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节所涉及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等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的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公告书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认的公司关联交易,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对外担保的。
    第三十九条因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导致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涉及公司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五)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通过回购股份的事项;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虽然未达到本节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是董
    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六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确定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按公司的职能划分和定期报告内容的要求,由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资料,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对所提供的材料审核把关。
    (三)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配合会计师的审计工
    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
    (四)证券事务部负责定期报告初稿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
    (五)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
    审核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上报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证券事务部根据会议
    会议拟订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审核后上报披露。
    公司监事会发布的会议决议,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上报披露。
    (二)重大关联交易、收购或出售资产及其他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
    事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由证券事务部按规定的信息披露格式拟订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上报披露。
    (三)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生产经营当中如发生
    本制度所列的应披露的交易或重大事件时,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对该交易或重大事件作出是否应该披露的判断。如需披露的,由证券事务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格式拟订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签发后上报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第五十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其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臵于公司总部,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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