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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方正富邦中国高科员工持股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31
方正富邦中国高科员工持股 1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3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6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1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6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16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9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9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2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4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27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9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4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5
    十九、报告义务. 37
    二十、风险揭示. 38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0
    二十二、违约责任. 4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45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5
    二十五、其他事项. 4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
    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一)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方正富邦中国高科员工持股 1号资
    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方正富邦基金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投资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国高科员工持股 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
    署的《方正富邦中国高科员工持股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资产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十二)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
    业务的工作日。
    (十三)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
    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个月。
    (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
    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
    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一)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二)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二十三)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四)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五)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六)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七)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
    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
    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方正富邦中国高科员工持股 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满 18个月后,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结束,24个月后可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最低的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 50亿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1、概要 
    本计划根据对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与一般级计划份额(简称“一般级”)两级份额。其中,相较于一般级,优先级具有较低预期收益和较低预期风险特征;相较于优先级,一般级具有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预期风险特征。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时,两级份额按比例分别募集,本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到期按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基准收益率,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优先级份额本金之和乘以基准收益率,即优先级基准收益。本计划终止后,计划财产优先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基准收益要求。
    当本计划资产净值高于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加上该本金乘以基准收益率时,在扣除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以及该本金乘以基准收益率后的剩余净资产,全部按认购比例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
    2、计划份额分级比例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初始认购金额配比原则上为 2:1。注册登记机构采用“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由于计算期间发生的利息转份额可能会导致本比例产生一定的偏差,最终确认比例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3、优先级基准收益率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 5.25%。合同终止后优先级委
    托人实际可获得的收益按照本合同终止时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确定。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按照本款第 6项的计算方法确定。
    4、优先级投资保护机制 
    如果合同终止后计划总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基准收益,则一般级投资者将以其本金为限对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基准收益进行补偿。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在发生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本金亏损。
    5、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计划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日计划份额总数 
T日计划份额总数为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份额总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6、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和一般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收益分配规则,采用“虚拟清算”方法每日计算并报告优先级与一般级计划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合同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是对两类计划份额价值的估算,并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和一般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Ta 为本合同生效日至 T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收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一般级份额的份额余额, NVTa 为第 T 日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净值,NVTb为第 T 日一般级份额的资产净值,PNAVa和 PNAVb 分别为第 T日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Ra为优先级份额的基准年收益率,Y 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运作期内,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优先级份额及一般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运作期内第 T日,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VT < Fa×1.000×(1+Ra×Ta/Y)时,则 NVTa = NVT,NVTb =0,
    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 T 日份额参考净值为: 
PNAVa=NVTa/Fa ; 
PNAVb=0 ;
    (2)当 Fa×1.000×(1+Ra×Ta/Y)≤ NVT 时,则 NVTa = Fa×1.000×
    (1+Ra×Ta/Y),NVTb = NVT – NVTa,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 日份额参考净值为: 
PNAVa = NVTa/Fa; 
PNAVb = NVTb/Fb 。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投资说明书。
    客户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投资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认购的具体规定 
客户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客户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五)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七)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
    过 50亿元人民币;
    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人(含),不得超过 200人。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进行。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开放日为本资产管理合同封闭期结束后,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决定。开放日参与、退出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 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价格和方式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 T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
    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工作日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户应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2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参与和退出的程序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拟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列示。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
    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2.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
    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六)参与、退出的费用 
    本计划的参与费为 0。
    本计划存续期满退出的或在开放日退出的,退出费用为 0。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参与:
    1.本计划资产委托人人数达到上限 200 人(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包括在内);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本金将退还给委托人。
    (八)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大额退出的通知 
    单一委托人在一个开放日退出金额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应当在退出日的前 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委托人的退出。
    (十)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一次开放周期内,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最后一个参与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对全部退出申请款延期划付。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划付退出款时,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本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参与开放日结束后的 3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号丰融国际大厦 11层 9、11、12单元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号丰融国际大厦 11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李春雪 
联系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8 
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楠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本资产管理计划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
    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
    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
    作尽职调查报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5.按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资产委托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中国高科股票,股票代码 600730);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逆回购、分级基金的优先级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资产配置比例
    (1)权益类金融产品:中国高科股票投资比例为 0-100%,资管计划所持有
    的中国高科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委托人(中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所获得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资产净值的 0-100%。
    (3)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占资产净值的 0-100%。
    可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将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委托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通过对高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的合理配置,力求实现严控风险、稳健增值的目的。资管计划所持有的中国高科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同时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低风险类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积极研究中国高科的投资价值,结合基本面、资金面、技术面的分析,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3、基金选择策略 
    管理人主要参考自身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价,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优质基金。
    4、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资管计划所持有的中国高科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不得投资于除中国高科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限制执行。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本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结构化产品,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本合同终止时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基准收益。
    (1)优先级份额的特定风险: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利率,其
    主要特定风险是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上升和金融行业基本利率水平的上升将导致该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与上述利率间的利差收窄,相对投资收益降低。在本合同终止时,如全部计划财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差额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2)一般级份额的特定风险:一般级通过对优先级的基准收益优先分配
    权的让渡,获取扣除本合同相关费用后的全部超额收益分配权,其主要特定风险是投资杠杆放大效应所带来的风险。在此过程中,一般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较高收益与较高风险的特征。
    (七)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管理计划资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曾荣。
    投资经理简历及兼职情况:
    曾荣,先后就职于恒泰证券并购部,职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部特定资产业务组,组长兼专户投资经理;2013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变更本计划投资经理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关规定。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
    售专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
    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
    的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
    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资产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支付。
    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2)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
    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4)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资产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资产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6)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
    4.专用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互配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对于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该给资产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资产托管人尽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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