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3,8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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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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