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现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百华大厦部分房产”事项
本次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购买事项。
二、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
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部分中短期银行借款。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
三、关于“母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公司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会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影响;且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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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琍琍 洪波 陈珠明
2015年 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