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山西省晋中东山供水工程管材采购 02 标合同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 年 10 月 08 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
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第一批管材采购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15-062)。
2015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晋中东山
供水工程管材采购 02 标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
近日,公司收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山西省晋中东山供水工程管材采购 02 标合同
协议书》(合同编号:DSGS-JZ-CL-34(2015))。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山西东山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签署时间:2015 年 10 月 21 日
项目内容:DN1600PCCP 管道长约 20km(其中 2#隧洞出口~北图划长约 9km、北图划~
3#隧洞进口长约 10km、10#隧洞出口~11#隧洞进口长约 1km)和 DN1800PCCP 管道长约 5.5km
(其中 1#隧洞出口~2#隧洞进口长约 2.5km、2#隧洞~3#隧洞长约 1.9km、东团城~南王水
库长约 1.1km)标准管、钢配件及防腐的设计、检测、生产制造、供货和售后服务等。
合同生效: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并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
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
止。
合同价格:81,110,945.90 元整(大写:捌仟壹佰壹拾壹万零玖佰肆拾伍元玖角整)
二、合同对手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山西省晋中东山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已经省发改委以晋发改设计发[2011]887 号予以批
复,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为省级投资、银行贷款。
2、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之前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3、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81,110,945.90 元整(大写:捌仟壹佰壹拾壹万零玖佰肆
拾伍元玖角整)。
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期或合同延长有效期内不予调整。
(二)供货时间:2015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三)供货地点:晋中市(榆社县、左权县、平遥县、祁县)施工现场。
(四)质量保证期为本合同完工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
(五)付款
5.1 付款方法和条件
5.1.1 预付款
5.1.1.1 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 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合同总价的 10%),但承包
人应首先在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递交生产制造详图、生产计划、设计及技术交底、预付款保
函(保函金额同预付款金额),完成设计联络会。承包人出具预付款申请书报送监理人、发
包人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5.1.1.2 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20%后 14 日内退还预付款保函。
5.1.1.3 预付款同时做为先期进度款(合同价款支付的一部分)。
5.1.2 进度款
5.1.2.1 承包人将管道及配件运至现场,经交接验收合格,凭设备交货清单和产品质量
合格证书,按批次向监理人提交该批次完成量合价 60%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
批准后在 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5.1.2.2 根据安装进度,现场打压合格后,承包人按批次向监理人提交该批次完成打压
合格工程量合价 10%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 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5.1.3 结算
在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要求完成其合同完工验收,经监理人
签发合同完工验收证书后 14 天内,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 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相
应合同价款的 10%,剩余合同价款的 10%作为扣留质保金,办理结算手续。
结算时承包人应提出申请,并向监理人提交下列文件:
(1)交付的工程量清单;
(2)验收证书;
(3)监理人要求的归档相关材料。
5.1.4 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监理人签发保修期责任终止证书后 56 天内,
承包人提交申请,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后退还质保金和履约保函。
5.1.5 在执行上述付款时,发包人有权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按合同规定扣除罚款。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1 伴随服务
承包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件服务:
6.1.1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
务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承担的义务。
6.1.2 在项目现场与发包人进行货物的最终验收。
6.2 承包人履约延误
6.2.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注明的交货日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6.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
包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将按通用条款
的相关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6.3 误期赔偿费
6.3.1 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发
包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
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
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逾期时间不得延后 5 天。否则发包人可考虑根
据相关合同规定终止合同。
6.3.2 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付款,除经双方协商并签署延期协议外,由此引
起承包人的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6.4 违约终止合同
6.4.1 在发包人对承包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提
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6.4.2 如果发包人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
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承包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
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七)争议与仲裁
7.1 争议调解机构为:山西省水利厅。
7.2 仲裁机构为:无。
7.3 争议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
生效。
(九)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并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
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
自然终止。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2、公司投标金额为 81,110,945.90 元整(大写:捌仟壹佰壹拾壹万零玖佰肆拾伍元玖
角整),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9.48%。预计该项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 2015 年
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将对 2016 年的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
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
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山 西 省 晋 中 东 山 供 水 工 程 管 材 采 购 02 标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 合 同 编 号 :
DSGS-JZ-CL-34(2015)。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