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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3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1、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原激励对象邵清、刘可礼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季绍良                 叶祖光
                      王雪华                 张   维
                                                    201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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