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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5年 10月 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具体修改如下: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可单独或联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其参加提名的股东所持有股份合计应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 3%(含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含 1%)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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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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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实际情况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主体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以上职务,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以上职务,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根据国务院令第 653 号和证监会公告[2014]40号,“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已被取消。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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