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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29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5-7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15:00至2015年10月28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炬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263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202,03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512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5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15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181%。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3,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594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25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156,3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18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5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5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18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15 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
   表决结果:
   同意 201,987,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107,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8%;
   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股
东提议,公司拟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期一年,审计费用 35 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同意 201,819,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928%;
   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5%;
   弃权 183,3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939,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41%;
   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3%;
   弃权 183,3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聪晓,盛安彦。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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