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 10月 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7 号,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0,478,7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4.4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魏钢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4人,董事邓庆祝、刘锡铭、周春发、陈枫、王立
海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蒋明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三级子公司融诚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A股 100,398,430 99.92 80,300 0.08 0 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1 关于为公司三级子公司融诚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0 0.00 80,300 100.00 0 0.00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议案及优先股股东需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勇、柴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鉴证律师出具的《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