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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农机第三季度季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28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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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3789                                              公司简称:星光农机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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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重要提示. 3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3
    三、重要事项. 8
    四、附录. 20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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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章沈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国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国强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 1,222,506,753.66 832,358,229.33 46.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46,677,727.13 532,361,104.80 96.61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1,050,068.51 288,185,780.25 -142.00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558,321,358.97 531,068,186.08 5.13 
    归属于上市公司 95,378,129.75 124,442,927.58 -23.36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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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6,851,472.50 111,941,388.16 -31.3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38 22.68 减少 27.78 
    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769 0.8296 -42.5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769 0.8296 -42.51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期金额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1-9月)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89,253.85 92,131.20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611,960.88 2,642,560.88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             -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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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债务重组损益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7,567,622.41 19,009,318.36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 17,478.65 75,880.44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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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所得税影响额-1,392,947.37 -3,293,233.6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合计 7,893,368.42 18,526,657.25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29,63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全称) 
期末持股数量 
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股东性质 
股份状态数量 
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5,688,000 32.84 65,688,000 
    无 
0 境内非国有法人 
钱菊花 30,000,000 15.00 30,000,000 
    无 
0 境内自然人 
章沈强 24,312,000 12.16 24,312,000 
    无 
0 境内自然人 
北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7,500,000 3.75 7,500,000 
    未知 
 境内非国有法人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400,000 2.70 5,400,000 
    未知 
 境内非国有法人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175,000 2.59 5,175,000 
    未知 
 境内非国有法人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425,000 2.21 4,425,000 
    未知 
 境内非国有法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71,690 1.54 3,071,690 
    未知 
 境内非国有法人 
肖冰 3,000,000 1.50 3,000,000 
    未知 
 境内自然人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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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领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000 1.13 2,250,000 
    未知 
 境内非国有法人 
浙江红十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50,000 1.13 2,250,000 
    未知 
 境内非国有法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数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71,690 人民币普通股 3,071,690 
陈建成   460,100 人民币普通股 460,100 
耿建富 283,200 人民币普通股 283,200 
卫炳生 2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 
白玲玲 218,700 人民币普通股 218,700 
邵小峰 176,900 人民币普通股 176,900 
黄小芹 166,725 人民币普通股 166,725 
李义转      147,000 人民币普通股 147,000 
文捷     131,300 人民币普通股 131,300 
赵淑梅 117,300 人民币普通股 117,3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前十名股东中,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章沈强与钱菊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肖冰为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未知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报告期内其持有数量的增减变化和质押、冻结、托管情况,也不知晓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无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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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项目 2015年 9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增减幅度变动原因 
应收账款      41,599,620.16  5,713,758.68 628.06% 
    主要系公司对部分地区信用较好的经销商给予一定的信用政策所致。
    预付款项      35,163,292.94  8,211,372.37 328.23% 
    主要系募投项目预付款增加所致。
    应收利息       2,327,561.79  309,359.31 652.38% 
    主要系期末未到期银行理财资金计提利息所致。
    其他应收款       1,344,324.68  245,032.04 448.63% 
    主要系尚未收到已申报的工伤保险。
    存货      57,718,612.88  32,276,923.49 78.82% 
    主要系本期为配合市场销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备货。
    应付票据      40,083,560.00  236,270,000.00 -83.03% 
    主要系本年度公司在经营旺季对供应商采用了现款结算的付款方式,导致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减少。
    应付账款      96,466,469.01  32,136,573.30 200.18% 
    主要系本年度公司在经营旺季对供应商采用了现款结算的付款方式。
    应交税费      -3,529,715.32  -15,530,609.21 -77.27% 
    主要系本年度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抵减了去年同期按照25%税率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所致。
    其他应付款 1,988,968.09 1,139,362.36 74.57% 
    主要系期末尚余部分分红款未发放所致。
    股本     200,000,000.00  150,000,000.00 33.33% 
    主要系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增加所致。
    资本公积     574,589,377.93  127,125,277.93 351.99% 
    主要系募集资金溢价部份增加所致。
    项目 2015年 1-9月 2014年 1-9月增减幅度变动原因 
销售费用      11,354,527.16      5,160,117.25  120.04% 
    主要系售后服务费用、经销商会务费等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      43,085,659.38     28,790,401.14  49.65% 
    主要系研发投入、员工薪酬、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      -3,269,602.04     -1,815,857.79  80.06%主要系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增加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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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       1,909,222.19        211,198.79  803.99% 
    主要系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投资收益      19,009,318.36     13,024,855.59  45.95% 
    主要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增加。
    营业外支出         336,063.06        799,640.50  -57.97% 
    主要系截止报告期公司公益捐赠较往年有所减少。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769            0.8296  -42.51% 
    主要是公司净利润下降及公开发行股份后股本增加导致每股收益摊薄所致。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769            0.8296  -42.51% 
    主要是公司净利润下降及公开发行股份后股本增加导致每股收益摊薄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6,851,472.50    111,941,388.16  -31.35% 
    主要系本期公司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及期间费用上升所致。
    项目 2015年 1-9月 2014年 1-9月增减幅度变动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1,050,068.51    288,185,780.25  -142.00% 
    主要系本年度在销售旺季时对部分地区信用较好的经销商给予一定的信用政策,同时在经营旺季对供应商采用了付款周期提前及现款结算的付款方式。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0,584,920.06     -6,927,679.29  5249.34% 
    主要系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36,137,500.00   -138,761,680.00  -486.37% 
    主要系本期首发上市成功筹集资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 2015年 9月 7日召开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详见 2015年 9月 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1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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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及期限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其他 
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自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视公司股价走势,通过合法形式增持公司股票,
    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做减持; 
    承诺时间:
    2015-07-10 
期限:2016年1月9日 
是是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上市”),本公司于此作出如下承诺:
    1、《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
    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为保持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内的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长期 
是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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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于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减持股份公司股票的承诺 
    本公司在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无减持意向。
    二、关于本公司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追加承诺 
    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同意股份公司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根据届时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持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份公司制定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五、关于股份公司未履行有关承诺的承诺
    1.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若股份公司未履行其作出的回购承诺,在本公司增持股份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其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股份公司应依其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但股份公司未履行承诺的,本公司将在遵守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长期 
是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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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视届时股份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股份公司股票,并将出售股票所得赠予股份公司以协助股份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承诺,本公司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曾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就本公司所持股份不存在代持、质押、冻结、查封等情形、避免同业竞争、股份锁定、股份公司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股份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
    若本公司违反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若本公司违反除股份锁定以外上述其他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长期 
是是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章沈强、钱菊花 
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就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股份公司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股份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整体变更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
    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若本人违反除股份锁定以外上述其他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绩效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股份公司可以对本人采取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长期 
是是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其他 
章沈强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于此郑重承诺如下:
    1.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
    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减持后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仍能保持本人与钱菊花、新家园对股份公司的控股地位,在职务变更、离职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长期 
是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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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 
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为保持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公司制定的《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本人违反上述第 1条、第 2条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若本人违反上述第 3条、第 4条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绩效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股份公司可以对本人采取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钱菊花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股份公司办公室主任,于此郑重承诺如下:
    1、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无减持意向。
    3、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本人违反上述第 1条、第 2条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若本人违反上述第 3条、第 4条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长期 
是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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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股份公司可以对本人采取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i.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ii.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2018年4月26日 
是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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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回购股票, 
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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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 
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沈强、钱菊花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
    公司及参股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
    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承
    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公司)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长期 
是是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钱菊花本人钱菊花作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特承诺如下:
    1、本人钱菊花现持有股份公司 30,000,000股股份,本人持有湖州新家园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40%的股权,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公司65,688,000股股份。除此以外,本人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持有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的股权,
    本人持有的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40%股权之上未设立任何信托或其他代持股约定。
    3、本人钱菊花在股份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本人不存在受委托持有
    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代持股份情况,也不存在类似安排。
    4、本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属完整,没有质押,股东权利行使没有
    障碍和特别限制。
    5、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投资的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
    从事投资业务。本人投资的企业将不存在于股份公司现有业务范围中、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今后本人也不会从事与股份公司业务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如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认定本人从事与股份公司经营活动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在股份公司提出相关要求后,本人将终止相关业务或以公允价格向股份公司转让相关业务。
    6、本人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该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7、本人未与股份公司签订任何借款、担保等协议。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
    承诺时间:
    2012-05-18 
期限:长期 
是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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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地位与股份公司发生任何违规的关联交易损失股份公司利益。本人不存在占用股份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占用股份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股份公司为本人或者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8、本人目前无尚未了结或合理预见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9、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股
    份公司的股份制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章沈强本人章沈强作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特承诺如下:
    1、本人章沈强现持有股份公司 24,312,000股股份,本人持有湖州新家园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60%的股权,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公司65,688,000股股份。除此以外,本人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持有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的股权,
    本人持有的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60%股权之上未设立任何信托或其他代持股约定。
    3、本人章沈强在股份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本人不存在受委托持有
    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代持股份情况,也不存在类似安排。
    4、本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属完整,没有质押,股东权利行使没有
    障碍和特别限制。
    5、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投资的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
    从事投资业务。本人投资的企业将不存在于股份公司现有业务范围中、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今后本人也不会从事与股份公司业务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如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认定本人从事与股份公司经营活动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在股份公司提出相关要求后,本人将终止相关业务或以公允价格向股份公司转让相关业务。
    6、本人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该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在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7、本人章沈强未与股份公司签订任何借款、担保等协议。本人不会利用实
    际控制人地位与股份公司发生任何违规的关联交易损失股份公司利益。本人不存在占用股份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占用股份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股份公司为本人或者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8、本人目前无尚未了结或合理预见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9、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股
    份公司的股份制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承诺时间:
    2012-05-18 
期限:长期 
是是 
与首次其他 
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本公司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东,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 65,688,000股股份,本公司现有的股东章沈强夫妇
    承诺时间:
    2012-0是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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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有限公司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沈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除此之外本公司与股份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本公司是股份公司实际股东,
    不存在受委托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代持股份情况,也不存在类似安排。
    3、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权属完整,没有质押,股东权利行使没有障
    碍和特别限制。
    4、公司目前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本公司未从事与股份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范
    围中、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今后本公司也不会从事与股份公司业务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如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认定本公司从事与股份公司经营活动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在股份公司提出相关要求后,本公司将终止相关业务或以公允价格向股份公司转让相关业务。
    5、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6、本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该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在章沈强先生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章沈强先生离职后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7、本公司未与股份公司签订任何借款、担保等协议。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
    股东地位与股份公司发生任何违规的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利益。本公司不存在占用股份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8、本公司目前无尚未了结或合理预见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9、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
    股份公司的股份制锁定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期限:长期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北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股份公司 5%的股份,于此郑重承诺如下:
    1.在本单位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减持股份公司股
    票时以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转让。
    2.在本单位所持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 100%,股票减持的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在本单位所持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减持股份公司
    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本单位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单位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承诺时间:
    2014-04-05 
期限:
    2018年4月 26日 
是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19 / 34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北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本企业北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东,本企业特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 7,500,000股股份,本企业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企业在股份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本企业是股份公司实际股东,
    不存在受委托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代持股份情况,也不存在类似安排。
    3、本企业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权属完整,没有质押,股东权利行使没有障
    碍和特别限制。
    4、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5、本企业作为股份公司股东,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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