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 2006 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公司 IPO 期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熟悉。 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推进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张志浩林仁聪任丽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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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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