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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房屋及土地租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28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房屋及土地租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房屋及土地租赁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交易的事项
    1、公司租赁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宁集
    团”)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供水调度大楼建筑面积为 7143.59 平方
    米的房屋,用于日常行政办公。租赁期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9月 30 日止,租金单价为 30 元/㎡·月,首年租金为 257.17 万元,此后每
    年租金递增 5%。
    2、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水建”)租赁建宁集团
    位于南宁市亭洪路 72 号 450105001006GB00040 宗地内场地及房屋,其中场地面积为 5030 平方米,房屋面积为 4852.33 平方米,用于日常行政办公。
    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日至 2018 年 9月 30 日。场地租金单价为 3.65
    元/㎡·月;房屋租金单价为:办公楼 19 元/㎡·月,河南单身楼(一楼)16元/㎡·月,车间、加工车间、车库、汽修冷作车间、仓库均为 9 元/㎡·月。
    首年租金总额为 904,000 元,此后每年递增 5%。
    二、交易的审议程序 
    2015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其中 1 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房屋及土地租赁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黄东海、梁侠津、徐斌元、何刚、陈瑞有回避本议案表决,剩余 4 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该议案。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及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三、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及南宁水建向建宁集团租赁房屋土地均用于正常的办公及生产经营,本次租赁行为有利于保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交易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在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交易协议,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对关联方资料、公司董事会议案、决议等法律文件认真核验后认为:
    公司及南宁水建与建宁集团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有利于保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南宁水建与建宁集团的房屋及土地租赁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张志浩林仁聪任丽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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