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
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拟聘任季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我们认为:
1、季伟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任职资格合法。季伟先生不存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条所列情形。
3、经调查季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和相关工作经历后认
为,季伟先生工作表现良好,具备履行相应职务所需的生产、企业管理知识和法
律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职务职责的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季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同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聘任公司
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俊立 张文君 苑德军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