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
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上市规
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将在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
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上述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
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定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
资产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三十九条出具的专
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前述第三十九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
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
细说明。
第四十二条 前述第三十九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
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
审核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
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
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
期限等:交易协议如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
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
其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
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可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七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七十三条规定。
已按照第七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或裁决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节的相关
规定进行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深圳所提交
下列文: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
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
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八十三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
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
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
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
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
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实施分配方案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确认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第九十条 分配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
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
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
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
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八)有关咨询办法。
第九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九十二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
变化有关的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
会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
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九十八条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
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
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
书。回购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
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
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
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做出说明。
第九十九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
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
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
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己
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第一百零一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
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格,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