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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独立董事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23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独立意见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核销应收
款项坏账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
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
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本次核销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高明芹 胡元木 李德峰
                                 2015 年 10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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