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自公司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
项至今,本次重组涉及的交易各方为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2015年以来,资本市场出现剧烈震荡,公司股票主要受我国股票市场整体下跌幅
度较大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亦有所下降。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公司股票的
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同时,根据交易标的
目前的经营状况,交易双方对交易方案提出重大修改。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经过反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本着谨慎性及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终止本次资产重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
保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二、同意公司与惠州市华惠投资有限公司、大通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惠
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华惠投资有限公司、大通塑胶工业有限
公司关于深圳市璇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意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张圣平、孙进山、张钦宇
日期:20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