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4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股)19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元,截止2004年8月31日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212,020,100.06元,已扣除发行费用15,979,899.94元。业经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洲光华(2004)验字第016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八大处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上述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中。2、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1060万元)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3、商业银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