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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河子购物中心以物抵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7-03-29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河子购物中心以物抵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到工商银行石河子分行关于限期办理以物抵债催告函,要求公司最晚于2007年3月底之前,就公司石河子购物中心房产抵押逾期贷款速与该行办理以物抵债相关手续,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强行处置本公司所属石河子购物中心房产。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决议,2007年3月23日,本公司与工商银行石河子分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本公司以所属石河子购物中心位于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165号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账面净值1945.57万元,抵偿公司在工商银行石河子分行全部逾期贷款余额2709.58万元。本公司所属石河子购物中心房产共有地下一层,地上五层,占地面积228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50平方米,是集日用百货、家电零售、副食品为一体的综合经营场所。
    本次实施以物抵债后,工商银行石河子分行将对该房地产直接进行整体转让处置,由本公司承担以物抵债资产出售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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