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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16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森远股份”)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09 号)的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6,497,085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435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2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9,595,174.4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0,404,825.58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会验字【2015】358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划款金额(元)
  1     鞍山森远路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4010151000          95,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鞍山分行       48758
  2     鞍山森远路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4010151000          80,404,825.58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鞍山分行       48760
  3     鞍山森远路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4010151000          65,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鞍山分行       48759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如公司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
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
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督导职责。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开户银行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国信证券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
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吴小萍、张群伟可
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
快专递方式抄送给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达到该
专户存放金额的 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当日 17:30 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
证券,同时向国信证券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国
信证券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
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
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
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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