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公司派驻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
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收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
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的交易。)
(十二) 发生诉讼和仲裁;
(十三) 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十四)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五)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第七条所述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项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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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
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和/或
公司内部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