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成都华泽钴镍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公司股东王辉女士签订《还款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受托经营广西华汇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汇”)全部生产及经营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和变更
重组承诺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
就上述关联交易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与公司股东王辉女士签订《还款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对股东形成的欠款,在归还欠款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
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受托经营广西华汇全部生产及经营业务的关
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委托经营暨关联交易事项,避免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同业
竞争,陕西华泽受托经营广西华汇后,其收入包括基础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两部
分,能够为公司获取稳定的收入,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对公司关于变更重组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承诺事项的变更,增加了“除非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的前提条件,是对原有承诺事项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有利于发挥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各自的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雷华锋 赵守国 宁连珠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