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重组承诺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
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筹资建
设印尼(中国)镍基新材料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
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筹资建设镍基镁
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两项议案违反了公司实际控
制人王应虎、王辉、王涛重组承诺事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 2、承
诺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
式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
亦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经营、委
托管理、代理、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身份或其他身份)参与或
间接从事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
因公司印尼项目和青海镍基镁基新材料项目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筹资建设,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与实际控制人重组承诺不完全一致。为公司
稳健发展,把印尼项目和青海镍基镁基新材料项目视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之事项“3、如果上市公司在其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
而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承诺人仍然是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人同意上市公司对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相关业
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即承诺将该等竞争性资产及/或股权注入上
市公司),或将竞争性资产及/或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并在彻底解决同业竞
争之前将该等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印尼项目和青海项目公司全资子公
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目前分别以人民币 1000 万元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且拥有项目资产或他方权益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函之
承诺事项 2 变更为“2、除非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承诺人
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拥
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
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经营、委托
管理、代理、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身份或其他身份)参与或间
接从事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
本次承诺事项的变更作为特别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时,关联股东王涛、王辉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