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14 时 30 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4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 235 号宁夏新
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杜学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股东人数
(股) 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 6 108,515,861 32.3936
网络投票 0 0 0.0000
合计 6 108,515,861 32.3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 2 305,500 0.0912
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9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授权的代理人。
2、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董事有杜学智先生、监事有吴文德先生、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马跃先生。列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其他高管有副总经理李浩先生。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马继辉先生、李伟先生出席了
本次现场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票情况
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类型
股份数(股) 占有效表决权 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 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数比例% 股份数比例% 数 股份数比例%
现场投票 108,515,861 108,515,861 100.00 0 0.00 0 0.00
网络投票 0 0 0 0 0 0
合计 108,515,861 108,515,861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
305,500 305,500 100.00 0 0.00 0 0.00
投资者
2、《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年—2017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票情况
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类型
股份数(股) 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 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 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股份数比例% 数 股份数比例% 数 股份数比例%
现场投票 108,515,861 108,515,861 100.00 0 0.00 0 0.00
网络投票 0 0 0 0 0 0 0
合计 108,515,861 108,515,861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
305,500 305,500 100.00 0 0.00 0 0.00
投资者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李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