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原激励对象张智杰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已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激励对象资格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7 万股,并根据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2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调整为 229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再次调整,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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