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庄春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13
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庄春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5-10-13
  〔2015〕42号
  当事人:
  庄春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ST博元”)股东庄春虹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2015年4月24日,庄春虹取得1997.807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49%,并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5年5月6、8日,庄春虹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593.4304万股、904.3766万股,各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12%、4.75%,合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87%。股东庄春虹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减持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的股票超出*ST博元已发行股份的2.87%,数量巨大。
  公司股东庄春虹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庄春虹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