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 10月 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 1 号中轻大厦(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37,960,61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1.83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桂珍女士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6人,董事孙卫江、董事毛东敏和独立董事李生校
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2人,监事虞建妙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伟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A股 437,947,400 99.9970 12,216 0.0028 1,0.0002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张雪婷、姚景元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0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