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 D 楼会议
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施永晨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提示性公告分别刊登在 2015 年 9 月
23 日及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代 理 人 共 计 24 人 , 代 表 股 份
195,501,0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1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92,481,6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4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019,40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8%。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3,029,4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95,434,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79%;反对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学琛、韩思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并
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