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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关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10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行政处罚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收到宜昌市环境
 保护局宜市环法〔2015〕256 号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有关我
 公司有机分公司保险粉生产车间环境违法一案(详见湖北宜化
 2015-062 号公告),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现
 将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本公司有机分公司保险粉
 车间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保险粉项目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转移出
 厂,非法倾倒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属于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2015 年 9 月 7 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
 察记录》、2015 年 9 月 8 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 份)
 及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的依据、种类
     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规定,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我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罚款 10 万元(大写:拾万元);
    2、依法对我公司有机分公司保险粉车间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在停产整治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我公司服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
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保险粉非本公司主营业务,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本期经营业绩不
产生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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