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8日-2015年10月9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
8日下午15:00至10月9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冲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436,134,932股,占公司总股本730,792,576股的59.68%。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36,134,93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9.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昆明)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36,134,932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结果以
特别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董
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为:赞成436,134,932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晓莉律师、陈自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此页无正文)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