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无锡金
沃机床有限公司、YAMADA ZSHS(HK) LIMITED(山田株式会社(香
港)有限公司)、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金玉宏、王飞买卖合
同纠纷,于2014年1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提起民事诉讼,广州中院受理了上述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关于诉
讼事项的其他基本情况详见2015年9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6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无锡金沃机床
有限公司和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第6号及第7号判决,向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入二审审理阶段,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
无法判断该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和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对(2014)
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上诉状》
2、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和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2014)
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上诉状》
3、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和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2014)
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