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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10-10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拟实施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列入该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雄、巢序、范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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