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 10月 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环保”)通知,国联环保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31),国联环保计划在未来三个月内(自 2015年 7月 10日起)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
因 2015年 10月 10日为非交易日,截至 2015年 10月 9日收盘,本期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国联环保分别于 2015年 7月 13日、8月 25日、8月 27日、9月 1日、9月 15日,共 5 个交易日,以国联汇盈 4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购买华光股份股票,累计成交 3,012,8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18%。
具体情况见下表:
日期增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2015年 7月 13日 300,0.12
2015年 8月 25日 500,0.20
2015年 8月 27日 632,800 0.25
2015年 9月 1日 750,0.29
2015年 9月 15日 830,0.32
合计 3,012,800 1.18
本次增持前,国联环保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2,491,7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94%;本次增持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5,504,52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45.12%。
三、其他重要事项
在本期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国联环保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国联环保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增持人国联环保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而禁止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国联环保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管理办法》、《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增持股票
相关事项通知》的规定;
3、国联环保本次增持股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增持
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规定的免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申请的条件;
4、截至 2015年 10月 9日,公司已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0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