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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独立董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10-09
                          独立董事意见书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以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宁波东方亚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东银亚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京翰英才”)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阅
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所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
易相关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
充分的独立性。
    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
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
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一致。
    公司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
认的评估值为依据,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王孝春、卢剑波
                                                      2015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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