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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二)
公告日期:2003-0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从第一大股东处获悉,2002年12月27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裕)与广州市盈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炎)签署了《还款协议》及《权利质押合同》。 
  《还款协议》中约定:鉴于深圳绿裕与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建)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广州盈炎代深圳绿裕支付深圳绿裕购买广州银建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芳村大道西的房屋购房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广州盈炎支付该笔购房款后,深圳绿裕则自愿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的股权,共计110,468,379股质押给广州盈炎。协议双方同意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深圳绿裕自愿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的股权,共计110,468,379股质押给广州盈炎,作为《还款协议》中债权人的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因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出质人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债务,质权人有权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出质权利为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灭失或受到损害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而获得的赔偿,对于该笔赔偿,应由质权人领取并在原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合同已经广东省公证处出具(2002)粤公证经字第612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目前,该权利出质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公司从第一大股东获知,上述质押对本公司的资产重组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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