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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一)
公告日期:2003-0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2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裕)、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建)三方签订《偿债合同》。合同约定,鉴于深圳绿裕对本公司负有未清结债务人民币32,943,584.87元,广州银建同意将位于广州市芳村大道西的自有房屋转让给本公司,并同意由深圳绿裕代替本公司向广州银建支付该笔房屋转让款项。三方同意房屋的价格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评估的价值为依据计付价款。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合同尚需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报相关机构审核。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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