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
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的议案》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之可行性研究报
告》等相关资料,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募集资金使用、募
投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使用
25,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和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可以大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可为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 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拓展金融业务等新领域,可以改善公司
的资产结构和收入结构,开辟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3、公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国家和宁夏地方产业政策,可满足宁夏
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实施、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建设对金融服
务业务的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社会效益显著,具备充分
的政策支持条件和市场需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俊立 张文君 苑德军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