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作为浙江
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万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
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47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500 万股,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为 2,500 万股。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公司股东履行限售承诺情况
万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持有人对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东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周三昌、金译平、张继跃、王克柏、
郑永祥、吴冬娥、朱立地、余乾虎、宋丽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高献国、高峰、周三昌、高
强、金译平、王克柏、郑永祥、宋丽娟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高献国、高峰、周三昌、高强、金译平、郑永祥、宋丽娟,以及其他两位
实际控制人高远夏、郑国富还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控股股东万盛投资承诺:
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7、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远夏、高峰、高强、郑国富承诺:
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8、伟星创投承诺:
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的 50%,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0%,第二年减持比例不
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
交易系统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万盛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10 月 10 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 2,263.6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64%;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263.6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6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 名,法人股东 1 名,自然人股东
9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量(万股) 总股本比例 流通数量
(万股)
浙江伟星
1 创业投资 650.00 6.50% 650.00
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
2 周三昌 339.47 3.39% 339.47
理
董事、副总
3 金译平 320.96 3.21% 320.96
经理
4 张继跃 296.16 2.96% 296.16 -
5 王克柏 146.60 1.47% 146.60 -
6 朱立地 146.60 1.47% 146.60 -
7 吴冬娥 146.60 1.47% 146.60 -
董事、副总
8 郑永祥 115.23 1.15% 115.23
经理
9 余乾虎 74.04 0.74% 74.04 -
董事、董事
10 宋丽娟 28.00 0.28% 28.00 会秘书、副
总经理
合 计 2,263.66 22.64% 2,263.66
注: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根据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该减持价格相应调整)的 50%,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80%,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公告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未来半年内不减持所持股份。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
份锁定承诺;该等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
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万盛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