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均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及证券业务资格,
本次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
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
5、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参考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协商确定,
标的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构建综合竞争优势、发挥业务协同效应,符合公司
的股东利益,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7、同意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的《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大通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惠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璇瑰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8、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深圳证
券交易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本次交易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
资质;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本
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符
合评估目的和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评估方法合理;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4、公司本次对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是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评估结果和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
的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事项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圣平、孙进山、张钦宇
日期:201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