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众和股份:关于对外担保及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26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及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 2012年度股东大会至 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提供担保及投资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小贷”)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为君合集团提供担保额度的说明
    1、2012年度担保额度审批情况 
    2013年 5月 14日,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君合集团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在 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累计为其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 3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且不超过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 70%,担保期限不超过 2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担保额度旨在控制担保责任和风险,因此,前述决议中不超过 35000万元的担保本意是指在两次股东大会期间任何时点公司为君合集团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限额,是担保余额的概念。
    2、实际发生担保情况 
    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为君合集团累计担保 5 次,担保合同额度累计 4.0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2012年度股东大会至 2013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公司为君合集团担保情况表 
保证对象 
债权银行 
/机构 
 债务金额(万元) 
债务期限 
保证合同签订时间 
主合同履行完成时间 
君合集团 
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 
8,000.00 
    2013年 5月 28日至2014年 5月 27日 
2013年 5月 
2014年 5月 
君合集团 
招商银行 
厦门分行 
10,000.00 
    2013年 11月 1日至2014年 10月 31日 
2013年 10月 
2014年 10月 
君合集团 
中信银行 
厦门分行 
8,000.00 
    2014年 2月 25日至2015年 5月 25日 
2014年 2月 
2015年 2月 
君合集团 
厦门磐融公司 6,300.00 2014年 3月 3日 
    2014年 3月 
未完成 
君合集团 
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 
8,000.00 
    2014年 5月 27日至2015年 5月 26日 
2014年 5月 
2015年 5月 
合计 40,300.00 
    其中,2013 年 5 月公司为君合集团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授信人民币 8000万元提供担保的债务,主合同君合集团已于 2014年 5月履行完毕。由于该授信额度为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给君合集团的年度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2014年 5月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向君合集团提供了该授信额度的续期,公司向君合集团提供了担保。
    3、相关说明
    (1)根据《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之相关规定,鉴于 2013年 5月授
    信所形成的债务君合集团于 2014年 5月已履行完毕,公司认为,依该授信提供的担保责任已相应终止,担保余额已为 0。该笔担保金额与 2014年 5月君合集团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时公司提供的担保实质上是同一额度。公司在 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起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为君合集团担保签订保证合同所涉及担保金额为 4.03亿元,而在该期间的各个时点承担担保责任的额度未超过 3.5亿元。
    (2)公司将于下一次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完善担保额度的相关描述,减少歧义,
    进一步规范公司担保行为。
    (二)关于部分担保未披露的说明 
    由于经办人员未及时取回保证合同(担保书)并传递给证券部门,导致 2014年 2月 13日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 8,000万元担保合同、2014年 3月 3日与厦门磐融公司签订 6,300万元担保合同未及时进行披露,其中,与中信银行之担保债权系循环授信额度的续期,非新增债权担保。其后,于 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与君合集团互相提供担保情况(包含前述两项担保)进行了详细披露。
    今后,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对外担保具体事务流程,确保对外担保及相应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二、关于投资众和小贷会计核算的说明
    1、拟受让众和小贷的相关情况 
    2013 年 12 月 19 日,子公司福建众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贸易”)和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巨巢”)分别与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谷”)、莆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模具”)签订了《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拟受让九龙谷、精密模具持有众和小贷各 10%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生效日期为经福建省经贸委审批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开始按受让的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
    2014年期间,众和小贷向福建省经贸委申请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审批手续,但福建省经贸委依据《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0%(不含本数)”的约定,未予批准股权转让申请。
    鉴于股权转让未能获得主管部门审批,2014年 11月 20日,众和贸易和厦门巨巢分别与九龙谷和精密模具签订了《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备忘录:鉴于众和股份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实质行使了该部分股权所拥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且判断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扶持力度加大及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制逐步放松,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办理股权转让审批过户事项约定如下:股权转让协议自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完成股权过户之日;在 2015年内若我省放松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持股比限管制的相关办法仍未出台,出让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受让方采取相应灵活方法完成股权转让审批及股权过户手续。
    2、公司会计核算及拟调整情况 
    在公司 2014年年报中,因子公司众和贸易和厦门巨巢已实质行使了该部分股权所拥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从会计角度考虑,公司在并表时对众和小贷按 40%权益(含公司持有众和小贷 20%股权)计算当期收益并入报表。即: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众和小贷 2014年度实现净利×20%)贷:投资收益。
    经过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意识到未过户的资产权益计入投资收益不妥。鉴于该 20%股权的投资款公司已支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享有收益,公司拟将前述的 20%股权当期收益约 170 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并相应调整会计分录,即:借:其他应收款—众和小贷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会计核算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该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4年度业绩及 2015年半年度业绩造成影响。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拟在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就上述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利润表的上年同期数进行调整。公司在 2015年中期报告中已将该 20%股权半年收益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9月 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