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于2007年3月20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公司以绍兴市人民中路632-636号地下室及商场、绍兴市解放北路258号房产作抵押,向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由银行核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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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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