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 2015 年 9月 22日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民(行)监[2015]510153号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关于雅安民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蜀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提字第 544号民事判决申请监督一案,本院已于 2015年 9
月 2日决定受理。现决定由检察员赵可丹负责办理本案。
经公司查明,上述本案所涉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提字第 544号
民事判决乃 2014年 5月 20日审结的关于豪盛(四川)实业有限公司、雅安民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蜀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雅安终字第 681号民事判决结果,即为民生公司、蜀光公司要求多伦公司
对豪盛公司所涉本案债务即借款本金 2483231.13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因其
延期付款利息标准赔偿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