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广会专字[2015]G14042160105号
目 录
专项说明 1-3
关于江门甘蔗化 工厂(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三旧”改造会 计处理政策变更的专 项说明
广会专字[2015]G14042160105号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公司处理意见
甘化公司今年“三旧”改造的实际实施情况较此前的预计发生了改变,导致有
关会计处理不再适用准则解释3号,甘化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将有关土地转让利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二、事务所处理意见
(一)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通过了解事件的发生过程并审阅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公司的处理方法后,我们
认为甘化公司拟变更“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的会计处理,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变更后的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理由如下:
根据证监会会计部《2014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
报》问题二、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与会者均认为,只有严格满足“因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以及“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两个要素的搬迁补
偿款,才能适用于解释3号将搬迁补偿结余款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对于甘化公司而言,以上两个要素均发生了改变:
1、甘化公司在“三旧”改造的土地处理中并非无条件配合政府,公司拥有一定
的自主权,表明“三旧”改造有关出让土地的行为实质是甘化公司处置资产。
1)土地交付方式的改变
按2011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与江门市国资局签署的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德力西集团在甘化公司国有股转让完成后,配合做好该地块的拆
迁、交付等相关事宜,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土地。按该协议甘化公司认为需一次性
交付所有土地给江门市政府收储,由政府给予补偿,甘化公司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
但按照2015年4月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署的“三旧”改造协议书(以下简称“三
旧”改造协议)和目前土地公开拍卖的流程,甘化公司纳入公开拍卖的土地是分期
拍卖的,对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土地,甘化公司无需交付政府,仍然拥有土地使用
权。如果“三旧”改造无法继续实施,未进入拍卖流程的土地的权属关系不会发生
改变。
2)拍卖方式的改变
按补充协议,甘化公司交付土地给江门市政府后,由政府实施拍卖,甘化公司
只享受补偿,不再参与其他事项。
但“三旧”改造协议书中,对公开出让地块的程序、时间及条件设置明确规定
“双方同意公开出让地块的分期推出计划、时间安排、规划条件必须经双方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双方权益”。在“三旧”规划的公
开出让的总面积中,甘化公司有权决定每次出让的面积、时间和底价。从公开出让
土地拍卖的流程看,是甘化公司委托拍卖,成交后再办理相关土地证的注销手续。
因此,政府在土地公开出让的过程中未实行收储补偿的流程,而是甘化公司自行处
置资产后与政府分成。
2、甘化公司将收到的“三旧”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属于土地补偿款,并
非搬迁补偿款,不是由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
按江门市2010年“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甘化公司拟采用的补偿方式为:“方式
二:上盖和土地均暂不补偿,土地出让后,按“土地成交总额×厂区土地面积/改
造范围面积×60%”计算支付。其中厂区土地面积为旧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
建设用地面积,改造范围面积为该旧厂项目所属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片区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面积。”按2014年最后确定的规划方案,甘化公司厂区860亩土地中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公开出让的土地共 550亩,原补偿方式应按公开出让收入的
60%*860/550=93.82%补偿给甘化公司。如果按此方法进行补偿,甘化公司认为补偿
款除对土地变更性质的补偿外,还可以涵盖公司围绕“三旧”改造而发生的人员安
置、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等,补偿属于搬迁补偿。
根据“三旧”改造协议和目前土地公开出让的实际运作,甘化公司认为,政府
只是对甘化公司土地变更性质部分作出了拍卖收入分成,并未对甘化公司因“三
旧”改造而发生的其他事项作出补偿。甘化公司认为该公开出让事项更适用无形资
产处置的会计准则规定。
就将收到的“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是否属于财政直接拨付的问
题,甘化公司咨询了相关部门。江门市“三旧”办回函明确答复,市国土局将支付
甘化公司的“三旧”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不是财政直接支付的。
因此,甘化公司将获得的款项实质上是一项资产处置收益,而非政府补贴。
综合上述两点,随着甘化公司“三旧”改造情况的改变,该交易不再满足适用
于解释3号会计处理,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式
2012年1月,甘化公司开始启动“三旧”改造,估计待资产处置完毕,需要几
年的时间,故将涉及“三旧”改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相关费用分别转入“固
定资产清理”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确认条件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
量”。公司拟根据每次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净收益进
行结转;按相关资产处置的进度进行结转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以权责发生
制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甘化公司在2012年对该项会计处理进行预计时,相关的资产处置并未发生。根
据今年实际情况的改变,甘化公司拟更改之前预计采用的“三旧”改造会计政策,
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综上,我们认为甘化公司拟更改的“三旧”改造会计处理,属于会计政策的变
更,因该事项今年才正式启动,故此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适用追溯调整法,目前公
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