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三旧”改造基本情况
201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门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办”)的函(江三旧办[2011]5 号),经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同意正式启动对公司的“三
旧”改造土地收储程序,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三旧”改
造相关工作。为配合市政府“三旧”改造的工作,公司于 2012 年完
成了对原厂区范围内闲置设备等资产的处置和员工安置分流等土地
收储的前期准备工作。2012 年 8 月 28 日公司收到江门市三旧办的函
(江三旧办[2012]10 号),确认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
土局”)将于 2013 年 12 月底前完成土地公开出让程序,土地成交款
按规定于 2014 年 12 月底前交付给公司。
2013 年 7 月,市政府发布了原厂区“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区域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随后公司组织专家就此项目控规进行了论证,并在
此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了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题报告。2014 年
11 月,经市政府《关于江门市北街甘化地段(PJ05-F)控制性详细规
划局部修改的批复》(江府函【2014】194 号)确定,公司“三旧”改
造土地总面积约 863 亩(最终面积以测绘数据为准),其中:公司办
公大楼保留自用面积约 9.6 亩,可出让的净建设用地面积约 550 亩,
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中小学、公园绿地、广场、交通枢纽、环卫设施、
道路、歌剧院等)用地面积约 303 亩。在可出让净建设用地中,居住
用地面积约 271 亩,商业办公用地面积约 279 亩,出让土地地上建筑
物总面积约 100 万平方米。
据此规划,2015 年 4 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江门市国资委”)签署了《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公司涉及“三旧”改
造公开出让土地将分期进行公开出让。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原制
糖车间西南角地块(江门市区 JD2015-6 号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并
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顺利成交。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原制糖车间
西北角地块(江门市区 JD2015-9 号地块)公开挂牌出让,现正处于
挂牌竞价期间。
详情请参阅公司 2014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14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 3 月 14 日
披露的《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与江门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三旧”改造协议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签订“三旧”改造协议的进展公告》、2015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三旧”改造部分地块公开挂牌出让的公告》、2015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三旧”改造部分地块公开挂牌出让成交的公告》
及 2015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三旧”改造部分地块公开挂
牌出让的公告》等公告。
二、“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的会计处理政策变更情况
(一)公司原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
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
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
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
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
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
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
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 2012 年 1 月起,将涉及“三旧”改造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分别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及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核算,
与“三旧”改造有关支出支付列入专项应付款,期末将专项应付款借
方余额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报。
公司原计划,若取得土地补偿款,将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属于
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
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
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
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影响当期损益。
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披露的《2012 年度报告》、2014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2013 年度报告》、2015 年 3 月 14 日披露的《2014
年度报告》及 201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三旧”改造协议的公告》。
(二)“三旧”改造实施情况的变化
从目前公司“三旧”运作的实际情况看,以下要素发生了较大变
化,公司的“三旧”改造已不符合搬迁的有关规定,适用无形资产处
置的规定。
1、收储方式的改变
根据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与江门市资产
管理局签署的有关协议,德力西在公司国有股转让完成后,配合做好
该地块的拆迁、交付等相关事宜,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土地。公司需
一次性交付所有土地给江门市政府收储,然后进入拍卖程序,公司再
从拍卖收入中获得补偿。但从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署的“三旧”改
造协议书和目前土地公开拍卖的流程看,公司纳入公开拍卖的土地是
分期拍卖的,对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土地,公司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
一旦“三旧”改造无法继续实施,公司未进入拍卖流程的土地的权属
关系不会发生改变。
2、拍卖方式的改变
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署的“三旧”改造协议书中,对公开出让
地块的程序、时间及条件设置明确规定“双方同意公开出让地块的分
期推出计划、时间安排、规划条件必须经双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双方权益”。在“三旧”规划的公开出
让的总面积中,公司有权决定每次出让的面积、时间和底价。从公开
出让土地的拍卖流程看,“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是公司委托拍卖,成
交后再办理相关土地证的注销手续。政府在公司公开出让土地的过程
中未实行收储补偿的流程,而是公司自行处置资产后与政府分成。
3、补偿方式和支付渠道的改变
按江门市2010年“三旧”改造实施意见,公司原计划采用的补偿
方式为:
“方式二:上盖和土地均暂不补偿,土地出让后,按土地成交总
额 × ×60% 计算支付。其中厂区土地面积为旧厂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建设用地面积(登记后用地范围有调整、未办理
变更登记的,以调整后的面积为准),改造范围面积为该旧厂项目所
属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片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最终规划方案,公司原厂区860亩土地中纳入“三旧”改造
范围公开出让的土地共550亩,若采用上述补偿方式,江门市政府应
将公开出让收入的60%*860/550=93.82%补偿给公司。公司认为该补偿
款除对土地变更性质的补偿外,还可以涵盖公司围绕“三旧”改造而
发生的人员安置、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等,补偿属于搬迁补偿。
但政府并没有采用上述补偿方式,而是由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
署“三旧”改造协议书,约定对公开出让土地按拍卖收入的60%给予
补偿。公司认为,政府只是对公司土地变更性质部分作出了拍卖收入
分成,并未对公司因“三旧”改造而发生的其他事项作出补偿,该公
开出让事项适用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准则规定。
同时,就将收到的“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是否属
于财政直接拨付的问题,公司咨询了相关部门。江门市“三旧”办回
函答复,市国土局将支付公司的“三旧”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不
是财政直接支付的。
(三)“三旧”改造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
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讨论,公司认为目前“三旧”改造公
开出让地块的会计处理不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的通知》中关于搬迁补偿的相关规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以前年度对该项会计处理进行预计时,相关的资产处置并
未发生,而“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今年才正式实施,首期土地拍
卖已成交,故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改之前预计采用的“三旧”
改造会计处理。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
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三旧”改造的会计处理出具了专项意见如
下(广会专字[2015]G14042160105 号):
(一)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根据证监会会计部《2014 年 2 月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
题的研讨情况通报》问题二、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与会者均认为,
只有严格满足“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
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两个要素的搬迁补偿款,才能适用于解释 3
号将搬迁补偿结余款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对于甘化公司而言,以上两个要素均发生了改变:
1、甘化公司在“三旧”改造的土地处理中并非无条件配合政府,
公司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表明“三旧”改造有关出让土地的行为实质
是甘化公司处置资产。
1)土地交付方式的改变
按 2011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与江门市国资局签署的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德力西集团在甘化公司国有股转
让完成后,配合做好该地块的拆迁、交付等相关事宜,在合理的时间
内交付土地。按该协议甘化公司认为需一次性交付所有土地给江门市
政府收储,由政府给予补偿,甘化公司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
但按照 2015 年 4 月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署的“三旧”改造协
议书(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协议)和目前土地公开拍卖的流程,甘
化公司纳入公开拍卖的土地是分期拍卖的,对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土
地,甘化公司无需交付政府,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三旧”改
造无法继续实施,未进入拍卖流程的土地的权属关系不会发生改变。
2)拍卖方式的改变
按补充协议,甘化公司交付土地给江门市政府后,由政府实施拍
卖,甘化公司只享受补偿,不再参与其他事项。
但“三旧”改造协议书中,对公开出让地块的程序、时间及条件
设置明确规定“双方同意公开出让地块的分期推出计划、时间安排、
规划条件必须经双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确保双方权益”。在“三旧”规划的公开出让的总面积中,甘化公司
有权决定每次出让的面积、时间和底价。从公开出让土地拍卖的流程
看,是甘化公司委托拍卖,成交后再办理相关土地证的注销手续。因
此,政府在土地公开出让的过程中未实行收储补偿的流程,而是甘化
公司自行处置资产后与政府分成。
2、甘化公司将收到的“三旧”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属于土
地补偿款,并非搬迁补偿款,不是由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
按江门市 2010 年“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甘化公司拟采用的补
偿方式为:“方式二:上盖和土地均暂不补偿,土地出让后,按“土
地成交总额×厂区土地面积/改造范围面积×60%”计算支付。其中厂
区土地面积为旧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建设用地面积,改造范围
面积为该旧厂项目所属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片区范围内的建设用
地面积。”按 2014 年最后确定的规划方案,甘化公司厂区 860 亩土地
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公开出让的土地共 550 亩,原补偿方式应按公开
出让收入的 60%*860/550=93.82%补偿给甘化公司。如果按此方法进行
补偿,甘化公司认为补偿款除对土地变更性质的补偿外,还可以涵盖
公司围绕“三旧”改造而发生的人员安置、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等,
补偿属于搬迁补偿。
根据“三旧”改造协议和目前土地公开出让的实际运作,甘化公
司认为,政府只是对甘化公司土地变更性质部分作出了拍卖收入分成,
并未对甘化公司因“三旧”改造而发生的其他事项作出补偿。甘化公
司认为该公开出让事项更适用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准则规定。
就将收到的“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是否属于财政
直接拨付的问题,甘化公司咨询了相关部门。江门市“三旧”办回函
明确答复,市国土局将支付甘化公司的“三旧”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
成款不是财政直接支付的。
因此,甘化公司将获得的款项实质上是一项资产处置收益,而非
政府补贴。
综合上述两点,随着甘化公司“三旧”改造情况的改变,该交易
不再满足适用于解释 3 号会计处理,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式
2012 年 1 月,甘化公司开始启动“三旧”改造,估计待资产处置
完毕,需要几年的时间,故将涉及“三旧”改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相关费用分别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是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确认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
拟根据每次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净收
益进行结转;按相关资产处置的进度进行结转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中的以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甘化公司在 2012 年对该项会计处理进行预计时,相关的资产处
置并未发生。根据今年实际情况的改变,甘化公司拟更改之前预计采
用的“三旧”改造会计政策,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进行
追溯调整。
综上,我们认为甘化公司拟更改的“三旧”改造会计处理,属于
会计政策的变更,因该事项今年才正式启动,故此项会计政策的变更
不适用追溯调整法,目前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根据实际情况对“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
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唐国庆先生、朱依谆先生、杨标先生对“三旧”改
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三旧”改造实际实施情况的变化,对相关会计处理政
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上述会计
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三旧”改
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此次对“三旧”改造会计处
理政策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财务数据更加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三旧”改造公开出让土地会计处理政策变更后,将按当期
收到的土地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公司将于每次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于土地拍
卖成交后披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最终对当期损益的影
响数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
八、其他事项
(一)公司“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对未来业绩的影响与
“三旧”改造土地出让进度紧密相关,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实际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门甘
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专
项说明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