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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23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5】第 1112 号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湖 北 广 电 公 司 ” )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湖北广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 2007】 500 号 ) 编 制 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的 《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湖北广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 们 按 照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第 3101 号 — 历 史 财 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
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 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鉴证结论
     我 们 认 为 ,湖 北 广 电 公 司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的《 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 情 况 报 告 的 规 定 》 ( 证 监 发 行 字 【 2007】 500 号 ) 的 规 定 ,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反 映 了 湖 北 广 电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的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报告。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湖北广电公司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报材料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 湖北广电公司本
次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
上报。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曦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许长英
         中 国 北 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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