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拟更名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王雪欣先生、姜明杰先生、王盛义先生的个人简历,前述人员均
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
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雪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姜明杰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聘任王盛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关于聘任姜明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姜明
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姜明杰先
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姜明杰先生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
3、姜明杰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25716 股,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姜明杰先生已于 2012 年 11 月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于 2014
年 10 月取得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证书,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
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我们认为姜明杰
先生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姜明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李侠女士为公司审计部副部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李侠女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经过调查了解,李侠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要求;审计部副部长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侠女士为公司审计部副部长。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5 年的发展规划,2015 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
电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6 亿元整(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
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因业务发展、
企业规划的需要,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
定发展。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
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鹂 刘正东 黄旭
201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