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施玉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施玉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施玉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5月20日,施玉庆作为奥普光电持股5%以上的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03%。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5日,施玉庆以均价87.94元买入568,055股奥普光电股票。2015年7月1日,施玉庆以均价75.12元卖出204,250股奥普光电股票。 施玉庆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条的规定。 鉴于施玉庆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施玉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施玉庆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9月18日
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施玉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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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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