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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
公告日期:2015-08-2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
  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
  我局于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众和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担保超授权且未披露
  众和股份在2012年度和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累计提供担保5次,担保额度达4.03亿元,超过了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3.5亿元授权额度。此外,众和股份存在下列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一是2014年2月13日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8,000万元担保合同,保证对象为君合集团;二是2014年3月3日与厦门磐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6,300万元担保合同,保证对象为君合集团。上述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会计核算错误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众和股份受让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小贷)20%的股权过户手续尚在审批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也无与此相关的新进展,众和股份与众和小贷签订的《关于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归属确认书》中约定,2014年度众和小贷20%股权对应享有的利润抵作众和股份预付股权款的2014年度资金使用费,但众和股份仍将此部分股权对应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该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要求。
  众和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作为众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你们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你们应当在2015年9月27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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