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部分担保超授权且未披露
你公司在2012年度和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累计提供担保5次,担保额度达4.03亿元,超过了你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3.5亿元授权额度。
此外,你公司存在下列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一是2014年2月13日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8,000万元担保合同,保证对象为君合集团;二是2014年3月3日与厦门磐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6,300万元担保合同,保证对象为君合集团。
上述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会计核算错误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你公司受让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小贷)20%的股权过户手续尚在审批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也无与此相关的新进展。你公司与众和小贷签订的《关于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归属确认书》中约定,2014年度众和小贷20%股权对应享有的利润抵作你公司预付股权款的2014年度资金使用费,但你公司仍将此部分股权对应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该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学习,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9月27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