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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1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年 8月 28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9月 14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 9月 18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 9月 17日—2015年 9月 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 9月 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2015年 9月 18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A楼 302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吴光美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8996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096%。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8996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09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计 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
    决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补选崔从权先生、李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补选崔从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289965158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288394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补选李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289965158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288394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本次补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非独立董事简历详见发布于 2015年 5月 23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5-023 号《关于改选董事长、改聘总经理和补选董事的公告》和 2015年 8月 28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5-039 号《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李朝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补选李朝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8996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8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李朝东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此提出异议和提请关注。
    李朝东简历详见发布于 2015年 8月 28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5-039 号《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束晓俊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5]第 140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5]第 140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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