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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1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三利”)相互起诉(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发布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以及公司定期
报告)。
       其中,公司诉青岛三利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要
求青岛三利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
民币8,297.8367万元。该案已于2013年2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
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青岛三利诉公司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
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后
青岛三利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质量维修费变更为3,510.309418
万元,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山东省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城民初字第339号)。
       二、青岛三利诉公司一案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
       被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庆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严晓俭
    2、案情概要
    2012年12月31日,青岛三利就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
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2014年10月,
公司收到青岛三利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质量维修费变更为
3,510.309418万元,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
    三、青岛三利诉公司一案判决情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城
民初字第339号),判决:
    1、青岛三利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
充协议》于2013年1月10日解除。
    2、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工程质量问题修复
费人民币32,694,348.76元。
    3、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司法鉴定费人民币
1,265,059元。
    4、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177元。
    四、公司应对上述判决结果的措施
    公司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存在明显的
不公允情况。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之一是青岛理工
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质量修复方案《鉴定意见书》。而青岛理
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并不具备山东省和青岛市颁发的司法鉴定资
质,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构成了违法鉴
定,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该鉴定意见书在内容上完全违背
了工程修复应遵循的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失去了基
本的客观公正,可操作性极差,甚至存在对工程造成二次损害的风险。
该修复鉴定报告在个别局部质量问题完全可以修复的情况下却采取
将工程几乎全部拆除重做的方案。例如体育场塑胶跑道仅根据雨后跑
道上有个别积水现象,就要求将整个运动场的塑胶跑道面层都全部拆
除废弃,换新重做。又如体育场雨棚钢结构的少量焊接点没达到一级
焊缝标准,该修复方案要求将全部钢结构整体拆除,包括钢结构上已
安装完成的膜结构也全部拆掉,相当于将整个体育场看台上的钢结构
建筑全部拆除重建。再如体育场地下室混凝土墙壁出现少量裂缝,该
修复方案却是在整个地下室四周包括地面再浇筑250厚C45钢筋混凝
土墙,等于又重造了一个地下室,等等此类情况不一而足。正是基于
拆除重建的错误原则,该鉴定意见书得出的修复费高达3,200万元。
国内最具权威的鉴定机构之一对该工程也出具了一份修复方案报告,
该报告修复建议方案总投资估算约177万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在有如此明显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采用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的鉴定报告,有存在重大错判或误判的可能。公司对该案件正在积极
准备上诉。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012年3月25日,公司与青岛三利签订《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公司承担青岛三利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青岛博利
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体育场工程(包含赛场、看台主体及地下
室、看台膜结构、景观及配套项目)的土建、机电、精装修的整体全
面设计及施工工作,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工程款按
每月工程进度的80%给付。2012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对原合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
公司依约履行,积极组织施工,但青岛三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拖
欠工程进度款,经公司发出律师函、解约通知函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
务,为此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
除双方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青
岛三利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8,297.8367万元。
    目前公司已通过山东省高院冻结了青岛三利的全部银行账户、查
封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后海西社区面积为13,349m2的土地,冻结了青
岛三利所持有的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69.7%的股权和青岛
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东省高院也已启动工程造价
鉴定程序。
    六、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在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和合理预计,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
公告。
    八、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城民初
字第339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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